腾讯、百度、滴违反《反垄断法》规定,银泰商业、腾讯、百度、滴滴等12家企业被罚600万
3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银泰商业、腾讯、百度、滴滴等十二家企业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虽然对涉及的企业来说,这个数额并不高,但这次打击范围之大,涉及企业数量之多,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可以说是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对以下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 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
- 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 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案
- 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
- 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
- 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 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哒哒教育集团股权案
-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 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可以看到,这十个案件覆盖了多个互联网行业,也不乏知名企业上榜。经查,上述十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什么是经营者集中呢?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而根据第二十一条,当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我国《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的判断主要来自营业额: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比如银泰商业,其最终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银泰商业全球营业额达到1582.7亿元人民币,远超100亿人民币。2018年3月31日,银泰商业以33.6亿元收购开元商业100%股权,并在4月27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在市场监管总局的官网公告中,有这十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链接为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3/t20210312_326737.html),值得一提的是,十起案件都被认定为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因此涉案的12家企业最终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顶格行政处罚。
有的读者好奇,50万元就顶格?这个数字和100亿的标准,以及上千亿的营业额相比就是九牛一毛。其实《反垄断法》真正的大杀招,是在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假如按顶格百分之十来算,那一家营收千亿级别的企业就要被罚没上百亿,可能直接就破产清算了——目前我国还没有哪家互联网企业领到这样的顶格处罚。
在2020年10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答记者问时曾提到,绝大多数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都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从而获得无条件批准。截至2021年2月底,我国超过3000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实施禁止的仅有两项,分别是2009年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中国汇源和2014年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此外还有49件是附条件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
为什么要限制垄断呢?在现实中,经济学上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基本不存在,而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的现象则屡见不鲜,过度垄断又会进一步抑制竞争和创新。美国的“石油大王”约翰·洛克菲勒就精于此道,他创建了第一个联合事业——托拉斯。在这个托拉斯结构下,他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美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成功地造就了美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代—垄断时代。(数据来自百度百科)
顺理成章,世界最早的反垄断法也在美国诞生——休曼法案(英语:Sherman Antitrust Act,经常被称为Sherman Act,1890年7月2日通过),美国联邦的反托拉斯法,要求美国联邦政府有责任去调查并且起诉,有托拉斯行为的公司与组织。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楚大企业有其独特的价值,阿里、腾讯、百度甚至华为等企业,在国内都至少垄断了某个行业,但对我国经济发展也有重大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对外的“脸面”和“肌肉”,垄断企业可能会限制竞争,但不意味着垄断企业本身不会创新。1984年,美国政府将顶级巨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分拆成了8家公司,不过事后的发展却并不如意,甚至因为分拆造成了产业的效率降低。因此,限制垄断的尺度需要好好把握,过去20年是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在互联网领域,收购并购是家常便饭,当时我国互联网的主要矛盾是要快速发展产业,而非反垄断。
可能也因此,我国互联网领域比较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一直到2020年12月14日,才在对阿里巴巴、阅文和丰巢各自50万的处罚上出现了第一波,而今天则是第二波。从时代背景来看,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红利基本已经耗尽,以往的高速增长难以维持,那有的企业难免就会想要依靠垄断而非对新市场的开拓(基本没了)和创新(模式创新机会不多,科技创新又太难了)继续维持超额利润。
实际近一年来,舆论对互联网企业垄断的讨论和抵制,也在不断发酵,不少互联网企业和企业家的风评也在下降。风向已经转变,在屠龙的勇士变成恶龙之前,50万的处罚,更像是一个提醒——“勿谓言之不预也”。